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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审批
 

许可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许可条件:
1.申请作业单位的《资质证》和作业人员《资格证》真实有效;
2.施放环境、施放期间气象条件符合规定;
3.施放气球作业符合保障飞行安全的有关规定;
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⑴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⑵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⑶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⑷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⑸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⑹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⑺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正式书面申请;
2.《辽宁省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3.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4.《施放气球器材和设备登记表》;
5.《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登记表》及有关人员的《施放气球资格证》复印件;
6.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等。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1.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2.符合许可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按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对符合施放环境、施放期间气象条件、保障飞行安全和其他安全等有关规定的,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办理地点:
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30号
联系电话:0427-665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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