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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许可依据: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国务院令第412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
许可条件:
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3.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4.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5.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6.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当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
2.
符合许可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按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申请后,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⑴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⑵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4.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许可依据: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国务院令第412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
许可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2.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3.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5.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6.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
2.
符合许可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按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以下内容进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⑴ 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⑵
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4.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办理地点:
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30号
联系电话:0427-282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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